消防產品專門用于防火、滅火救援、防火、避難逃生。消防產品除了自身的功能要求外,還應具有自身的安全要求和防護、操作、儲運、環保等方面的要求。
一般來說,消防產品的安全要求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消防產品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符合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消防產品應當具有防火、滅火救援、防火、避難、逃生等一種或者多種功能。
消防產品除滿足自身安全要求外,不應具有引發火災、增加火災隱患等危害的可能性,還應具備在防護、操作、儲運、環境等方面保證實現消防產品功能要求的條件或措施。
為驗證消防產品的消防安全要求,應采用先進的試驗方法和科學的驗證手段。
消防產品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標志,標志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消防產品使用的包裝材料不應與產品發生物理或化學作用,從而影響產品或包裝的質量。使用包裝容器的,容器應完好無損。消防產品的外包裝應當標明產品的名稱、數量、重量以及產品的堆放、貯存、運輸要求。包裝、儲存和在國家專項管理范圍內運輸消防產品,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專項管理規定。
具體到氣體滅火產品,它們有哪些具體的消防安全要求?
I.功能要求
1、氣體滅火器材產品應具有儲存、運輸、均勻噴灑氣體滅火劑滅火等滅火功能。一般包括管網氣體滅火設備、機柜氣體滅火設備、油浸式變壓器放油注氮滅火設備、懸掛式氣體滅火設備等產品。
2.氣體滅火設備應保證在不同啟動方式下均能按規定程序可靠運行,不得出現工作故障、部件損壞、密封件泄漏等情況。
3.氣體滅火設備應具有特定火災型號的滅火性能要求,并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現有產品標準不能涵蓋的火災模型,應按其設計使用場所進行實際試驗驗證。
4.氣體滅火設備及部件應保證設備在規定時間內投放滅火劑噴到受保護的空間。
5.油浸式變壓器放油注氮滅火裝置應保證設備的注氮壓力和注氮時間符合標準要求。
6.氣體滅火設備的閥門、墊片、密封圈、密封膠及閥門部件,應采用與滅火劑相容并與溫度、壓力相適應的材料。閥門結構應保證閥門工作時無零件飛出。
7.氣體滅火設備的噴淋部位應采用既能抗高溫又能抗一定低溫的金屬材料,釋放孔芯應采用耐腐蝕材料。在可能發生異物堵塞的地方,噴涂部位應安裝不影響其正常噴涂的防護帽。
8.氣體滅火設備的管道應采用無縫管。管件應采用耐腐蝕金屬材料。不得使用鑄鐵件。管道、管件的連接應采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螺紋或法蘭。
9.氣體滅火設備有液壓、氣動過程的,應有安全保護裝置和氣體安全泄放裝置。
10、氣體滅火設備信號反饋部件應在規定的動作壓力下,動作可靠并輸出動作信息。
11.氣體滅火設備各部件應能經受高溫試驗、低溫試驗、恒定濕熱試驗、溫度循環泄漏試驗、機械振動試驗、腐蝕(鹽霧、應力腐蝕、二氧化硫腐蝕)試驗,功能正常。
II.安全要求
1.瓶組與密閉管段之間應設置超壓釋放裝置
氣體滅火設備產品的n,超壓釋放裝置的動作壓力應符合相關產品標準。
2.氣體滅火設備應有清晰可見的警示標志,標志內容應符合GB 25972-2010的要求。
3.鋼瓶組在運輸和儲存過程中,容器閥門出口應設置誤噴保護裝置,并應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GB 150、GB 5099、GB 5100、TSG R0004等標準的有關規定。
4、氣體滅火設備的安裝應保證電氣安全性能,按照有關標準的規定設置必要的接地保護裝置或安裝電氣間隙。
5.貯存容器應能承受灌裝介質的腐蝕要求。選用成品壓力容器的,壓力容器應由有資質的單位并在正常使用周期內進行設計、制造和檢驗。瓶組應標明灌裝介質的名稱或符號。
6.氣體滅火劑的灌裝應符合GB 14193和
按照GB 14194的要求,滅火劑的灌裝應制定安全操作規程,灌裝密度和灌裝壓力應符合有關氣體滅火設備產品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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